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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國際合作與提升學生外語能力計畫申請要點修正
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國際合作與提升學生外語能力計畫申請要點修正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技專校院學生之外語能力,推動技專校院與國外教育或職業及訓練機構(不包括大陸、港澳地區)進行實質之國際合作與交流,並配合階段性重點政策持續推動國際化工作,以期加速提升技專校院國際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國內公私立技專校院。但已獲本部獎勵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教學卓越計畫補助之學校,不得申請提升學生外語能力計畫補助。

三、補助項目:
類別 國際合作 提升學生外語能力
項目 (一)招收外國學生。 (一)外語檢測學習課程。
(二)師生取得國際證照。 (二)補救教學計畫。
(三)交換師生。 (三)推動外語教學改進方案及教學實驗計畫。
(四)選送學生出國實習及海外研習。(四)引進外籍師資及配套計畫。
(五)辦理與國外學術文化機構合作交流。(五)其他與外語相關之項目。
(六)開設全英語授課課(學)程。
(七)其他與國際合作相關之項目。





應先擬訂校內提升全校學生英語能力中長程計畫後,再據以規劃執行下列補助項目:


四、補助原則:

(一)國際合作:每校以申請一案為限,且申請計畫額度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

(二)提升學生外語能力:每校以申請一案為限,且申請計畫額度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三)各校申請案應提列本部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配合款。經費編列包括人事費、業務費、差旅費及設備費。總經費應將本部補助經費與學校配合款分開編列敘明;人事費不得超過總計畫經費之百分之三十五,資本門經費不得超過總計畫經費之百分之十。國際合作計畫編列國外差旅費者,應全數由學校配合款支應,不得申請補助。

(四)補助經費不得編列計畫執行人員津貼(計畫主持人費用)、增聘專任師資經費(不包括短期客座教授等)、建築經費、紀念品及行政管理費用等。

(五)國外來回機票,我國航空公司飛經之地區,應購買我國航空公司機票。但其他航空公司票價低於我國航空公司,並提出證明者,得購買其他航空公司機票。

(六)各計畫經費編列應依審查意見重新修正後,報本部辦理撥款作業;執行期間業務費之各分項計畫如有賸餘經費(除人事費及業務費不得互為流用外),得於經常門經費內相互流用。

(七)其他各項相關經費之編列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要點、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薪資標準表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作業:

(一)申請期間: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申請程序:各校應於申請期間內,依相關格式(如附件一及附件二)檢具計畫申請書一式四份,向本部指定承辦單位提出辦理,並應於計畫申請截止日前送達,逾期不予受理。

(三)前款所定計畫申請書內容格式所列各項內容均應填寫,如無資料,請註明無,如漏填資料且未依通知期限(以郵戳為憑)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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