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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大專生之就業知識、技能、態度,爰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實務導向之訓練課程,以協助大專生提高職涯規劃能力,增加職場競爭力及順利與職場接軌,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局之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擬訂、規劃、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擴充及維運。
(三)本計畫整體宣導、執行管控、訪視、評鑑及成效檢討。
三、本局所屬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臺南職業訓練中心及南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 服務轄區內本計畫宣導、執行、申請服務、計畫審查及補助等事項。
(二) 服務轄區內本計畫訓練品質之管控、查核、成效檢討及成果交流。
(三) 服務轄區內本計畫申訴之處理。
(四) 服務轄區內本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相關作業系統之資料登錄及管理。
(五) 本計畫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四、申請補助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 提報訓練計畫。
(二) 提供訓練資源、延聘師資、招生宣導、辦理訓練及畢業生就業輔導。
(三) 建置相關資料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其中訓練計畫書內容應於訓練計畫核定後一個月內建置完成;參訓學員名冊應於上、下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建置完成。
(四) 自訂就業率及其他預期就業成效。
(五) 應輔導參訓學生於參訓前填具就業追蹤同意書(附件一)與參訓期間配合查核工作及問卷調查,並協助本局及職訓中心於參訓學生畢業後追蹤其就業情形。
(六)辦理訓練計畫之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事項。
(七)計畫執行期間及結束後應配合進行實地訪視及評鑑事項。
前項第四款所稱就業率,指參訓學生畢業後三、六、九個月之就業率。計算方式為已就業人數除以參訓學生中不含服役及升學者之畢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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