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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我國學者投稿或與中國大陸學者共同具名於學術期刊發表論文時使用之國家名稱
說明:
一、本會99年11月9日臺會綜一字第0990081366號函諒達。

二、有關我國學者於旨揭投稿或論文發表之國家名稱,除使用我正式國名外,為避免當前兩岸現存之政治分歧問題模糊學術焦點,只要不遭矮化,且兩岸對等,可不必拘泥必須在論文中臚列國家名稱,如以學術機構名加「城市名」即可,兩岸均同,但如對方堅持如"Beijing"之後加"China",我則宜堅持"Taipei"後加"Taiwan",另我仍須注意延用我習慣用法,例如:台北、台中及高雄之英文名稱須為「Taipei」、「Taichung」及「Kaohsiung」,不得為漢語拼音之「Taibei」、「Taizhong」及「Gaoxiong」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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