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首頁 > 重要訊息
「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 1日以臺文(一)字第1000019174B號令訂定發布
說明:
一、旨揭作業要點將於101年1月1日生效,因涉及調整臺灣獎學金待遇及籌組「臺灣獎學金計畫學校聯盟」,考量駐外館處對外宣傳及通知合作對象之時程,爰請相關單位及早配合辦理。

二、本次主要修正內容,簡略如次:

(一)調整臺灣獎學金受獎生待遇,與 貴部不同,並刪除非攻讀正式學籍學位課程之先修語文獎學金(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規劃不同學程之獎學金受獎期限,延長博士為4年(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規範獎學金申請人資格,增列已在臺灣註冊入學就讀我國內大學校院者或已保留我大學校院學籍者,不得申請。

(四)申請文件中,增列華語文能力測驗(Test of Chinese as aForeign Language,簡稱TOCFL)初等測驗以上成績單或證書影本及教授推薦信(修正規定第五點)。

(五)加強受理機關遴選條件,提高受獎人素質及語文程度(修正規定第八點)。

(六)請駐外館處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將獎學金審核結果通知受獎候選人及其申請學校;並逕自辦理遞補作業,但最遲不得逾當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規定第九點)。

(七)提高受獎生續領獎學金之學業成績標準,大學部由60分提升為70分,研究所由70分提升為80分,以符合提供優秀外國學生獎學金之宗旨(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八)明定受獎生轉換學校時,應選擇「臺灣獎學金計畫學校聯盟」內之大學校院就讀(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九)修正獎學金之請撥及核銷時間。並由學校檢送受獎生學雜費支出明細彙整表,函送本部請領學費及雜費補助款。(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十)針對外國學生、大學校院及駐外館處不同之三個單位,分別闡明各重要規定事項;特別明定受獎學生如特殊情況需在臺打工,應事前經就讀學校核准通過後,專案函報本部核定續獎資格後,始得打工,否則即註銷受獎資格,並應繳還自聘雇日起之生活補助費,本部係就受獎生之續獎資格予以審核。(修正規定第十四點)。

(十一)增訂落日條款(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詳情請見附件!!!
瀏覽數  
將此文章推薦給親友
請輸入此驗證碼 : 4974
Voice Pl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