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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管系公告
國科會補助延攬之科技人才,於補助期間內應專任於延攬事由之職務,不得兼任任何其他教學及工作規定,自100年8月1日起適用
一、復國立中興大學100年1月21日興研字第1000800281號函及中央研究院100年1月27日人事字第1000001769號函。 二、有關本會核定補助延攬之科技人才於補助期間專任於延攬事由職務規定,本會99年10月12日臺會綜一字第0990073776號函及100年1月10日臺會綜一字第1000003187號函,諒達。惟考量補助延攬之科技人才與學校簽訂教學合約及課程安排等因素,旨揭規定自100年8月1日起適用。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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