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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管系公告
教育部辦理補助「人文社會科學優秀人才跨國培育先導型計畫徵件事宜」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人文及社會科學基礎研究人才向下扎根,選送優秀大學部學生赴國際知名大學進修,增進參與國際學術社群之機會,拓展全球視野及深耕臺灣特色價值,提升未來國際競爭優勢,依據本部補助推動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導型計畫要點,公告受理申請人文社會科學優秀人才跨國培育先導型計畫。 二、 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申請學校資格: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不含軍警校院),以校為單位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申請學生應符合下列各項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2.主修人文或社會科學相關學系大二(含)以上之大學部在學學生,且未來有志從事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學術研究者。 3.具備相關語言能力證明及其他足以證明本身表現之條件。 4.未同時領取政府預算所提供累計逾一年以上之留學獎補助者。 三、 補助期程及名額 (一)補助期程:一學年。配合國外進修機構入學時間,第一年自民國一百年秋季學期起至一百零一年春季學期止,共計二學期。如因本部計畫辦公室與國外進修機構簽約作業之因素,不及於一百年秋季學期入學,延至一百零一年春季學期入學者,補助期程為一學期。以後年度之補助期程依本部之公告。 (二)補助名額:視本部計畫辦公室與國外進修機構協商結果調整。一百年度預定選送之進修機構如下,每名學生限擇一類申請。 1.A類:八至十四名 (1)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 USA (2)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USA (3)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 University of London, UK 2.B類:四至六名 University of Tübingen, Germany 四、 補助基準 (一)來回機票費:補助二地直接或最短航程往返之經濟艙機票,以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為上限,檢據核實報支。 (二)國外進修機構學雜費(tuition and fees):學費全額補助,雜費以補助五萬元為上限,檢據核實報支。 (三)國外生活費:按實際停留月數每人每月二萬元,至多補助十個月,以二十萬元為上限。 五、 申請作業 (一)由學校指定單位受理學生報名,經彙整初核所有參與本計畫甄選之學生個人資料後,造冊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申請日期:自公告日起至一百年四月十日止。 (三)申請方式:限通訊申請,應依前款規定期限以掛號或快遞寄送申請文件至本部指定地點,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文件:每位申請學生均應包括下列資料,相關申請格式請自本部人文社會科學教育計畫入口網HSS(網址為http://hss.edu.tw)下載。 1.報名表(附件一):文書作業完成後印出三份,親筆簽名。 2.自述:以二千字為限,內容應包括個人成長經驗、參與學術活動、專題計畫或研究經驗、個人傑出表現、至國外機構進修之學習規劃及生涯規劃等。 3.個人作品一件:如學期報告、專題寫作等各類作品。以A4紙張單面印刷。 4.大學在校成績單正本,應註明全班排名。 5.推薦函(信)一封:得由推薦人自行郵寄或由學生連同申請文件一併提出。 6.語言能力證明:申請人應依類別提出下列能力證明,如未及於申請日期截止前提出者,至遲應於一百年五月七日前補件送達上開本部指定地點,逾時視同放棄。 (1)A類:應提出TOEFL iBT或IELTS之語言能力成績證明。 (2)B類:得提出英語(TOEFL iBT或IELTS)或德語(如TestDaF)等語言能力成績證明,供審查參考。 7.身分證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8.上開第一至四目資料應檢附一式三份,第五至七目各一份。 六、 審查作業 由本部組成審查委員會以書面、會議及面談方式進行審查。審查作業如下: (一)初審:審查委員會進行書面資料審查,擇優錄取參加複試。 (二)複試:預定於一百年四月下旬舉辦,包括筆試及口試,通過複試者始得參加講習。 (三)講習:預定於一百年五月上旬舉辦,共計四天;完成所有講習課程且成績及格者,始取得分發資格。 (四)分發:依進修機構名額、審查總成績(初審30%、複試30%、講習40%)及學生個人志願分發。 七、 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請撥:各受補助大學校院應於規定期限內備函檢附領據向本部請款,並代為撥付獲選送出國之學生。 (二)結報:學校應審核學生繳交之原紿憑證,生活費憑領據核銷。並於當年期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齊經費收支結算表、各學生經費支領一覽表(含實際支領經費項目與額度)及進修成果報告,免備函逕寄計畫辦公室彙整送部。餘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 選送出國學生應盡事宜 獲選送出國學生應遵行下列事項,未經本部同意,不履行或無法履行者,不予核發經費,已核撥經費者,由受補助學校追回補助之經費繳還本部。 (一)出國前: 1.應參加本部計畫辦公室舉辦之行前說明會及相關活動。 2.應於規定期限內,前往分發之進修機構。 3.應與學校簽訂行政契約書。 (二)出國期間: 1.於進修機構之選課內容,應經本部計畫辦公室審核同意。 2.至A類學校進修學生,進修期間所修習之學分數應符合進修機構規定之全時學生標準,所有修習之課程成績應達及格標準;至B類學校進修學生,第一學期得於進修機構選修德語課程,第二學期修習之學分數應符合進修機構規定之全時學生標準,課程成績亦應達及格標準。 3.不得變更原錄取之大學校院科系;進修期間,不得有違反學校規定、無故曠課、離校或轉學等情形。 4.應於本部核定之補助期程內修習完畢,不得有提前返國之情形;學生如有特殊或緊急事故於進修期間回國者,返國期間所需費用由學生自費負擔,並繳還回國停留期間已支領之生活費予本部。返國總日數以三十日為限,逾三十日者,視同放棄學業,應償還領取之補助經費。 (三)返國及返國後: 1.應於進修期限屆滿六十日內返回原校接續完成學業,不得申請延期,並於返國一個月內繳交進修成果報告,其內容應強調國外進修心得及對臺灣文化社會等相關議題之反思或如何結合臺灣本土特色領域發展等(含電子檔,格式應為.pdf);另應配合本部計畫辦公室、學校或師長舉行之推廣活動,將國外進修心得與經驗向同儕及學弟妹分享。 2.完成返國義務,應填具完成義務期滿申請書(附件二)。 九、選送出國學生應注意事項: (一)入出境許可、護照與進修國家簽證之程序及費用由學生自行辦理,如因故未能取得入出境許可、護照或學生簽證,而無法如期赴國外進修者,自動喪失錄取資格。 (二)來回機票、進修機構學雜費及國外生活費等補助經費,由學生向學校請撥。 (三)於國外進修機構所修得之學分,由原在臺就讀學校自行決定是否採計抵免。 (四)國外進修期間不得辦理在臺學校畢業或休學手續。 (五)應遵守本計畫徵件事宜及本部相關規定外,並應遵守行政契約書約定及原就讀學校之有關規定。 (六)其他未盡事宜依本部相關函文、公告及學校與學生雙方簽訂之行政契約書辦理。 有意申請者請於4月1日(星期五)前備齊所需文件送研發處企國組彙辦 謝謝!!!!! 詳情請見附件!!!!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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