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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補助在台成立跨國頂尖研究中心計畫」
一、目的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國內研究型大學與國際知名頂尖研究機構合作成立國際級頂尖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吸引國際一流人才進駐、提升國內大學之世界排名,並躋身全球頂尖研究機構之列,特訂定本試辦方案。

二、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資格:
(一)申請機構:符合試辦方案目的且為本會專題研究計畫之補助機構。
(二)計畫主持人資格: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不含已退休人員),曾獲得國內外重要學術獎項,或有極為傑出研究表現之人員。

三、國外合作單位
(一)世界排名前50所大學(含所屬研究單位)、國外重要國家實驗室及世界級研發單位。
(二)國外合作單位就單一學術領域,至多與一個國內單位合作進行申請,但不同學術領域不受此限。

四、補助方式及額度
(一)設立本中心所需經費採申請機構、國外合作單位及本會補助共同分攤為原則,本會補助經費之額度不超過三分之一,國外出資合作單位不應少於三分之一。
(二)本會補助經費之額度得視申請機構及國外合作單位所提列之經費額度衡酌,並以每一件計畫本會每年補助新台幣5千萬元上限為原則。
(三)非現金投資(in-kind contribution)
1.申請機構可提供必要之場地、配合設備及研究與行政人力。
2.國外合作單位可提供必要之專業研究人力進駐、或提供必要之研究設備與資源,協助中心之成立及運作;投入之資源可包括人力及資料庫等。

五、申請作業:
分為計畫構想書與完整計畫書二階段。
(一)第1階段提送計畫構想書:
1.計畫主持人依規定提具計畫構想書、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個人資料表,以e-mail 方式傳送本會國合處,並由各校研發處統一造冊後備文函送本會。
2.計畫構想書經初審作業獲通過者,本會發函通知申請機構轉知計畫主持人,據以與國外合作單位研提詳盡之執行計畫書。
(二)第2階段提送完整計畫書送審
1.計畫主持人於期限內完成完整計畫書,至本會專題研究計畫線上作業系統,以專題計畫申請書的格式製作傳送完整計畫書(附加中、英文版跨國頂尖研究中心運作計畫),並由各校研發處統一造冊後備文函送本會。

2.完整計畫書經複審作業獲通過者,由本會發函通知申請機構辦理簽約及撥款。

六、計畫期程:
每件計畫期程為3-5年。

七、績效檢核機制與評估標準:申請機構可依計畫特色自行訂定績效目標,包括:論文發表、智財權取得、專利產出及技術移轉、人才培育、資料庫建置、學術研究獎項、國際能見度提升、政策貢獻與社會影響力等項目。經本會審核後,將依年度檢核。

八、審查
(一)初審:由本會邀集學者專家成立審查小組,根據各申請機構所提計畫進行書面審查。
(二)複審:通過初審之申請機構,由本會安排簡報會議,必要時並得赴該機構實地訪視後,再召開複審會議。
(三)為簡化作業程序,本會得採 1 次核定 3-5 年計畫方式,並得視申請機構第1年執行情形決定是否續撥第2年經費,依此類推。
(四)審查重點
1. 申請機構過去 5 年來重要的具體成就。
2. 設立本中心的理念、目標、策略及運作機制。
3. 申請機構配合運作機制與行政支援。
4. 申請機構國際化環境建置、國際合作及重要學術研發策略。
5. 申請機構其它特色。
6. 國外合作單位的配合作法。
7. 其他

九、執行與考核
(一)本計畫補助長期且較充足之研究經費,並讓計畫主持人依研究主題的特性,規劃短、中長程的階段性目標,及自行訂定績效目標。執行期間需依本會核定函規定,提供研究成果及績效數據等資料函送本會,申請機構或國外合作單位配合款未依原計畫預算支出或提供者,本會視其配合情形刪減下一年度之補助經費。本計畫期程為 3-5 年,計畫主持人需於規定期限繳交期中報告。
(二)期中年度考評:計畫主持人應於期中各年計畫執行期滿前 2 個月繳交執行報告(內容包含:計畫執行進度、初步研究成果、未來執行重點等),由本會送請學者專家進行書面審查,或另於期中進行會議審查,以為下年度核給經費參考,未能達到預期進度成果之計畫得終止補助。
(三)全程計畫結束前之評估:全程計畫結束前 3 個月進行會議審查,邀請計畫主持人報告執行成果,並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估小組評估。
(四)全程計畫結束後之評鑑:計畫主持人於全程計畫執行期限截止後 3 個月內將書面成果報告(含電子檔)交由申請機構函送本會。

十、經費編列及使用原則:
(一)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本會補助部份之支出經費項目不得包含新建築物之建築費用、與中心無關之設備、人力及行政管理經費。有關補助項目內容於核定清單中述明。
(二)本會補助部份之經費,經查有不符規定或不實之支出,除所列支之費用不予核銷且追繳外,申請機構應負相關責任,並酌予刪減、停撥次年度之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

十一、簽約及撥款:
研究計畫補助之簽約、撥款事宜,撥款與經費報銷、延期與變更、期中進度報告與計畫完成後之成果完整報告之繳交等,均依本會核定通知函規定辦理。

十二、其他事項:
(一)各計畫執行申請單位及其所屬學校不得向本會其他單位或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之計畫。
(二)本試辦方案未盡事宜,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與執行同意書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試辦方案補助計畫,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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