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首頁 > 企管系公告
國科會修正「補助赴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作業要點」及「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作業要點」之申請人外語能力鑑定證明之規定
一.申請人須於申請時繳交與國外指導教授溝通之外國語文能力「鑑定證明」,逾期不受理申請。

二.申請人須提出符合下列之一的語文能力證明:
(一)下列一種外國語文能力鑑定成績,若分階段考試,須為完整成績之成績單:
1.托福測驗(TOEFL)。
2.多益測驗(TOEIC):傳統多益測驗或新多益測驗(Listening & Reading)。
3.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4.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GEPT)複試通過。
5.劍橋主流英語認證(Cambridge Main Suite)。
6.外語能力測驗(FLPT):英語、日語、法語、德語或西語,須包含口試及筆試二者。
7.日本語能力測驗(JLPT)。
8.法語鑑定文憑DELF DALF或法語能力測驗TCF。
9.德語檢定考試:TestDaF或Goethe-Zertifikat B1:Zertifikat Deutsch。
10.西班牙語文能力測驗DELE。

(二)若擬前往之研究國家非使用英文、日文、法文、德文、西班牙文,則申請人得繳交曾習修研究機構國家語文之結業證書或修課成績等具體資料做為語文能力證明。
(三)持有所前往研究國家之學士學位以上學歷者,得以該學位證書做為語文能力證明。



詳情請見附件!!!
瀏覽數  
將此文章推薦給親友
請輸入此驗證碼 : 4482
Voice Pl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