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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教育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計畫申請
說明:
一、「教育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獎勵要點」(附件1)業經本部於100年3月29日以臺高(一)字第1000027522C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二、100年度將受理於99年10月1日至100年6月30日期間,依本要點規定獲國際設計競賽得獎者之申請案;各校學生如欲申請100年度獎勵金,請依「100年度獎勵金申請表」(附件2)之申請須知說明填具表格,並由學校彙整後,於100年6月30日前(郵戳為憑)備文報部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三、99年度業經本部核定獎勵金之獲獎者,如於99年9月30日以後,獲獎勵之作品於同一競賽取得更高獎項者或出國受獎者,則依「100年度差旅補助費及99年度獎勵金差額申請表」(附件3)之申請說明,由參賽時就讀學校於100年6月30日前(郵戳為憑)備文向本部申請。

四、獲獎金獎勵之學生,應於100年12月15日前至少履行下列義務之一;經查未履行義務者,本部得不核給獎金:

(一)配合本部或本計畫辦公室舉辦之藝術與設計人才培育年度計畫及各項教學推廣活動。

(二)配合就讀學校舉辦之藝術與設計相關座談、活動。

五、相關文件請逕至本部網站/單位介紹/高教司/資料下載(http://www.edu.tw/high/index.aspx)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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